![]()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于1987年通过,经1996年、2016年修正,2020年修订,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以下是该法律的主要内容梳理。 什么是档案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从事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军事、外事、科技等方面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档案工作原则
应当归档的材料范围
档案管理与移交要求应当归档的材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向本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移交,集中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拒绝归档或者据为己有。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向档案馆移交档案。 档案的开放利用县级以上各级档案馆的档案,应当自形成之日起满二十五年向社会开放。经济、教育、科技、文化等类档案,可以少于二十五年向社会开放;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以及其他到期不宜开放的档案,可以多于二十五年向社会开放。 单位和个人持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已经开放的档案。利用档案涉及知识产权、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档案信息化电子档案与传统载体档案具有同等效力,可以以电子形式作为凭证使用。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档案信息化纳入信息化发展规划,保障电子档案、传统载体档案数字化成果等档案数字资源的安全保存和有效利用。 法律责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有关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罚款金额根据违法情形,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或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施行时间本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信息来源:马鞍山市档案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