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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要点摘要(2021年施行)

2022-1-17 00:00| 发布者: 顺手提醒下| 查看: 4| 评论: 0|原作者: 顺手提醒下|来自: 马鞍山市档案馆

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于1987年通过,经1996年、2016年修正,2020年修订,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以下是该法律的主要内容梳理。 什么是档案 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从事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军事、外事、科技等方面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档案工作原则 坚持中国共产党对档案工作的领导 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维护档案完整与安全,便于社会各方面的利用 一切国家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要点摘要(2021年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于1987年通过,经1996年、2016年修正,2020年修订,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以下是该法律的主要内容梳理。

什么是档案

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从事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军事、外事、科技等方面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档案工作原则

  • 坚持中国共产党对档案工作的领导
  • 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 维护档案完整与安全,便于社会各方面的利用
  • 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护档案的义务

应当归档的材料范围

  • 反映机关、团体组织沿革和主要职能活动的
  • 反映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主要研发、建设、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以及维护权益的
  • 反映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城乡社区治理、服务活动的
  • 反映历史上各时期国家治理活动、经济科技发展、社会历史面貌、文化习俗、生态环境的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归档的

档案管理与移交要求

应当归档的材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向本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移交,集中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拒绝归档或者据为己有。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向档案馆移交档案。

档案的开放利用

县级以上各级档案馆的档案,应当自形成之日起满二十五年向社会开放。经济、教育、科技、文化等类档案,可以少于二十五年向社会开放;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以及其他到期不宜开放的档案,可以多于二十五年向社会开放。

单位和个人持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已经开放的档案。利用档案涉及知识产权、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档案信息化

电子档案与传统载体档案具有同等效力,可以以电子形式作为凭证使用。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档案信息化纳入信息化发展规划,保障电子档案、传统载体档案数字化成果等档案数字资源的安全保存和有效利用。

法律责任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有关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 擅自提供、抄录、复制、公布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 买卖或者非法转让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 篡改、损毁、伪造档案或者擅自销毁档案的
  • 将档案出卖、赠送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的
  • 不按规定归档或者不按期移交档案,被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
  • 不按规定向社会开放、提供利用档案的
  • 明知存在档案安全隐患而不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档案损毁、灭失,或者存在档案安全隐患被责令限期整改而逾期未整改的
  • 发生档案安全事故后,不采取抢救措施或者隐瞒不报、拒绝调查的
  • 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毁、灭失的

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罚款金额根据违法情形,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或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施行时间

本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信息来源:马鞍山市档案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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