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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山区财政局公布采购处罚决定:一无人机巢项目中标结果被确认无效

2026-7-15 09:17| 发布者: 顺手提醒下| 查看: 31| 评论: 0|原作者: 顺手提醒下|来自: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政府

摘要: 处罚决定公布 根据花山区财政局2026年7月14日落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花财罚决〔2026〕001号),马鞍山市花山区林业发展中心组织的马鞍山市森林火灾高风险区综合治理项目(采石国家级风景区濮塘片区)无人机巢采购中,中标供应商合肥福睿美数控科技有限公司被认定在投标过程中提交主要标的产品虚假材料、虚假响应招标文件要求谋取中标,行为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违法情形。 案件经过 该项目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实施政府采购,2026年4月9
花山区财政局公布采购处罚决定:一无人机巢项目中标结果被确认无效

处罚决定公布

根据花山区财政局2026年7月14日落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花财罚决〔2026〕001号),马鞍山市花山区林业发展中心组织的马鞍山市森林火灾高风险区综合治理项目(采石国家级风景区濮塘片区)无人机巢采购中,中标供应商合肥福睿美数控科技有限公司被认定在投标过程中提交主要标的产品虚假材料、虚假响应招标文件要求谋取中标,行为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违法情形。

案件经过

该项目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实施政府采购,2026年4月9日发布中标结果公告。2026年4月17日,其他参与供应商就中标结果向采购代理机构马鞍山市秀马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提出质疑,代理机构核查处理后于4月28日作出质疑成立答复,5月25日采购人依法书面报送花山区财政局。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于6月5日对中标人涉嫌提供产品虚假材料谋取中标行为立案调查。

调查认定

调查显示,该公司所投产品无人机巢(自动巡护系统)已被其投标文件载明的制造商书面指证未生产过该品牌、该规格型号的产品,且制造商明确表明现有产品序列均无法满足本次招标产品技术要求。在卷证据包括竞争性谈判文件、投标文件、质疑函、质疑答复函、原谈判小组协助处理质疑意见、制造商核查产品真实性回执、项目评审资料、调查问询笔录等。

处罚结果

  • 确认该公司本项目中标结果无效;
  • 处以本项目中标金额千分之五罚款,人民币1833.33元;
  • 列入政府采购不良行为记录名单,自决定书生效之日起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程序与救济

花山区财政局于7月8日向该公司送达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拟处罚内容及陈述申辩权力,逾期未收到陈述申辩材料,视为放弃相应权利。该公司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入国库,到期不缴纳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数额不超过罚款数额。如不服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法定期限内向花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法定期限内向花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该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的,该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费用由该公司承担。

信息来源: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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