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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用药红线:种养户须知的禁限用与记录要求

2026-9-8 13:18| 发布者: 夜跑到湖东| 查看: 10| 评论: 0|原作者: 夜跑到湖东|来自: AI治理一次理解

摘要: 雨山区重申食用农产品禁限用农兽药硬性红线:种植环节禁用禁用农药并回收包装废弃物,养殖环节执行农业农村部250号公告21类违禁药品清单,台账保存不少于2年,施药守安全间隔期、出栏守休药期。
蔬菜瓜果、粮油茶叶、畜禽水产等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直接关系群众身体健康,规范使用农药、兽药、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是保障舌尖上安全的第一道防线。雨山区在倡议中重申,种植养殖环节的禁限用要求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药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及农业农村部相关公告。

种植环节的核心是不买、不存、不用禁用农药,不超范围使用限用农药,并做好农药包装废弃物统一回收处置。养殖环节须执行农业农村部第250号公告清单,全程禁用瘦肉精、硝基呋喃类、氯霉素、孔雀石绿、汞制剂、激素类促生长药物等21类违禁药品;人用药品和原料药不得直接添加饲料或水体饲喂,兽用处方药须凭兽医处方笺购买使用。

在记录与责任方面,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规模化种养场必须建立投入品使用台账并保存不少于2年,做到全程可追溯;施药须遵守农药标签的安全间隔期,出栏出塘前须执行兽药休药期。违规使用禁用农药、不执行休药期等行为将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六十一条,《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条,《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等被处以罚款、没收产品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种养主体应对照自查生产记录和用药行为,守住用药红线,避免违法风险。

信息来源: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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