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件基本情况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于2026年8月28日印发金规〔2026〕8号《信托公司开展房地产领域信托业务管理办法(试行)》,发至各金融监管局、金融监管分局与信托公司。办法自2027年3月1日起施行,原银监会时期三份房地产信托监管通知(银监办发〔2008〕265号、银监办发〔2010〕54号、银监发〔2009〕84号)同时废止。 适用范围与业务分类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信托公司。房地产信托业务分为资产服务信托和资产管理信托两类,不包括公益慈善信托和信托公司固有业务。投资资产分为标准化资产与非标准化资产,非标准化资产包括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未上市股权、物权等。 开展业务的主要门槛信托公司开展房地产信托业务须具备清晰的发展战略、健全的公司治理、专门业务部门、有效的风控和内控体系、专业队伍及信息系统。信托资金投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的,还须满足监管评级在2级以上、最近两个会计年度未发生连续亏损、净资产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等条件。 与投资者直接相关的规定
资金管理与集中度限制开发项目信托资金实行封闭管理,专门开户、单独建账,由主办银行按项目进度受托支付,项目间资金不得混同。禁止直接或变相发放流动资金贷款、用于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发放土地储备贷款等行为。集中度方面,房地产信托业务余额不得高于本机构信托业务实收规模的5%,投向单一房地产企业(集团)不得高于房地产信托业务余额的20%,非标形式投资不得高于该余额的50%。信托资金原则上不得投资房地产业未上市股权,仅符合条件的已建成项目股权或物权投资除外,且单一已建成项目投资不得超过产品净资产的25%。 过渡安排信托公司应自办法发布后对不符合规定的制度流程、组织架构、信息系统等落实整改,办法发布前形成的存量房地产信托业务到期结清;不符合条件的公司发布后不得新开展房地产信托业务。 信息来源:信用中国(安徽·马鞍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