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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印发房地产信托业务管理办法 2027年3月1日起施行

2026-9-7 11:08| 发布者: 顺手提醒下| 查看: 4| 评论: 0|原作者: 顺手提醒下|来自: 信用中国(安徽·马鞍山)

摘要: 文件基本情况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于2026年8月28日印发金规〔2026〕8号《信托公司开展房地产领域信托业务管理办法(试行)》,发至各金融监管局、金融监管分局与信托公司。办法自2027年3月1日起施行,原银监会时期三份房地产信托监管通知(银监办发〔2008〕265号、银监办发〔2010〕54号、银监发〔2009〕84号)同时废止。 适用范围与业务分类 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信托公司。房地产信托业务分为资产服务信托和资产管理信托两类,不包括公益慈善信托和信
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印发房地产信托业务管理办法 2027年3月1日起施行

文件基本情况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于2026年8月28日印发金规〔2026〕8号《信托公司开展房地产领域信托业务管理办法(试行)》,发至各金融监管局、金融监管分局与信托公司。办法自2027年3月1日起施行,原银监会时期三份房地产信托监管通知(银监办发〔2008〕265号、银监办发〔2010〕54号、银监发〔2009〕84号)同时废止。

适用范围与业务分类

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信托公司。房地产信托业务分为资产服务信托和资产管理信托两类,不包括公益慈善信托和信托公司固有业务。投资资产分为标准化资产与非标准化资产,非标准化资产包括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未上市股权、物权等。

开展业务的主要门槛

信托公司开展房地产信托业务须具备清晰的发展战略、健全的公司治理、专门业务部门、有效的风控和内控体系、专业队伍及信息系统。信托资金投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的,还须满足监管评级在2级以上、最近两个会计年度未发生连续亏损、净资产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等条件。

与投资者直接相关的规定

  • 房地产信托产品面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公司须根据房地产业资产比例和风险情况上调募集标准。
  • 单只产品投向房地产业非标准化资产比例达到50%的,投资者应全部为非自然人投资者。
  • 销售人员须为签订劳动合同的在岗人员,凭内部资质上岗并事前明示身份。
  • 不得宣传或承诺保本保收益,不得设置预期收益率,业绩比较基准须同步披露计算标准。
  • 信托文件须设定不少于48小时的投资冷静期,冷静期自签字确认后起算;投资者在冷静期内放弃认购的,公司应解除信托文件并及时全额退款。

资金管理与集中度限制

开发项目信托资金实行封闭管理,专门开户、单独建账,由主办银行按项目进度受托支付,项目间资金不得混同。禁止直接或变相发放流动资金贷款、用于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发放土地储备贷款等行为。集中度方面,房地产信托业务余额不得高于本机构信托业务实收规模的5%,投向单一房地产企业(集团)不得高于房地产信托业务余额的20%,非标形式投资不得高于该余额的50%。信托资金原则上不得投资房地产业未上市股权,仅符合条件的已建成项目股权或物权投资除外,且单一已建成项目投资不得超过产品净资产的25%。

过渡安排

信托公司应自办法发布后对不符合规定的制度流程、组织架构、信息系统等落实整改,办法发布前形成的存量房地产信托业务到期结清;不符合条件的公司发布后不得新开展房地产信托业务。

信息来源:信用中国(安徽·马鞍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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