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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安徽省分行提示

2026-9-7 09:37| 发布者: 顺手提醒下| 查看: 9| 评论: 0|原作者: 顺手提醒下|来自: 信用中国(安徽·马鞍山)

摘要: 2026年9月7日,信用中国(安徽·马鞍山)转载了中国人民银行安徽省分行于2026年7月22日成文的《关于规范使用“征信”“信用评级”字样的提示》,目的是维护金融市场秩序、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政策依据 提示指出,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31号)、《征信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21〕第4号)和《信用评级业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9〕第5号)等规定,未经人民银行依法许可或备案的经营主
中国人民银行安徽省分行提示

2026年9月7日,信用中国(安徽·马鞍山)转载了中国人民银行安徽省分行于2026年7月22日成文的《关于规范使用“征信”“信用评级”字样的提示》,目的是维护金融市场秩序、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政策依据

提示指出,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31号)、《征信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21〕第4号)和《信用评级业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9〕第5号)等规定,未经人民银行依法许可或备案的经营主体,不得擅自从事征信、信用评级业务。

同时,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5年版)〉的通知》(发改体改规〔2025〕466号),非金融机构、不从事金融活动的企业,在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得使用“征信”等与金融相关的字样。

对经营主体的要求

未实际从事征信、信用评级业务,但名称或经营范围中带有“征信”“信用评级”字样的经营主体,应尽快到登记机关或通过网上办理企业名称、经营范围变更,删除相关字样,或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避免对金融消费者造成误导。

对公众的风险提示

社会公众应提高警惕,加强风险防范,注意核实涉金融经营主体的业务资质,特别是防范以“征信”“信用评级”名义开展的虚假宣传陷阱,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信息来源:信用中国(安徽·马鞍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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