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倡议对象与目的马鞍山市农业农村局面向全市种植户、养殖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生产企业等经营主体发出科学安全用药倡议,要求规范农药、兽药、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使用,落实农产品生产主体责任,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 种植领域:农药使用三个严禁倡议明确种植环节要做到三个严禁:严禁购买、储存、使用任何禁用农药;严禁超范围使用限用农药;严禁随意丢弃农药包装物,做好包装废弃物统一回收处置。施药时应优先选用生物农药,严格按照农药产品标签规定施药,轮换使用不同作用机理药剂,并做好自身防护与田间警示。 养殖领域:兽药管控与规范给药养殖环节须执行农业农村部第250号公告《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畜禽、水产养殖全程严禁使用β-兴奋剂(瘦肉精)、硝基呋喃类、氯霉素、孔雀石绿、汞制剂、激素类促生长药物等21类违禁药品;禁止将人用药品、原料药直接添加饲料或水体饲喂。兽用处方药须凭兽医开具的处方笺购买和使用;水产养殖不得将抗菌药物作日常预防使用;不得擅自加大给药剂量或延长给药周期。 生产记录要求所有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规模化种养场必须建立完整投入品使用台账:种植环节记录农药、肥料使用时间、地块、品类、用量、生产厂家;养殖环节记录兽药、饲料添加剂采购来源、使用批次、用量。生产记录须完整保存不少于2年,严禁伪造、涂改台账,鼓励散户同步做好简易用药记录。 安全间隔期与休药期种植环节须严格执行农药标签标注的安全间隔期,间隔期内不采收农产品;畜禽出栏、水产品出塘前须执行兽药标签规定休药期,休药期内禁止出栏、起捕。上市前可自主开展药残自检,残留超标产品不得流入市场。 法律责任违规使用禁用农药、超范围使用限用农药、不遵守安全间隔期的,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予以高额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建立留存农药使用记录按第六十一条追责。养殖使用违禁兽药、不执行休药期等行为,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条、《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予以没收产品、大额罚款,情节严重吊销生产经营资质,涉嫌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信息来源:马鞍山市农业农村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