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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市市场监管局公布2026年上半年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五起典型案例

2026-8-11 08:25| 发布者: 顺手提醒下| 查看: 15| 评论: 0|原作者: 顺手提醒下|来自: 马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摘要: 案例一:和县“行政调解+仲裁确认”化解跨区域外观设计专利纠纷 2026年2月4日,四川某食品企业认为和县一家油脂企业生产销售的花椒油产品包装箱与其专利号为ZL201630168538.3的外观设计专利近似,向和县知识产权局提起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和县知识产权局于2月6日立案受理。办案中引入市级技术调查官开展技术比对,结合马鞍山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出具的侵权判定意见形成“预裁决”参考意见,再依托该结论组织双方多轮线上调解。最终双方自愿达成和解:被请求人赔偿经济损失2000元,并
马鞍山市市场监管局公布2026年上半年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五起典型案例

案例一:和县“行政调解+仲裁确认”化解跨区域外观设计专利纠纷

2026年2月4日,四川某食品企业认为和县一家油脂企业生产销售的花椒油产品包装箱与其专利号为ZL201630168538.3的外观设计专利近似,向和县知识产权局提起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和县知识产权局于2月6日立案受理。办案中引入市级技术调查官开展技术比对,结合马鞍山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出具的侵权判定意见形成“预裁决”参考意见,再依托该结论组织双方多轮线上调解。最终双方自愿达成和解:被请求人赔偿经济损失2000元,并承诺不再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双方同步完成仲裁确认,赋予调解协议强制执行力。该案系和县首例知识产权纠纷行政调解仲裁确认案件。

案例二:市市场监管局查处短视频“搭便车”商标侵权案

2025年5月20日,马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安徽省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反映某科技有限公司未经授权在短视频平台使用德国品牌“爱立许”(注册号第9286453号)和“EIRICH”(注册号第G1147486号)商标进行商业宣传,并将他人注册商标设为搜索关键词引流,销售工业设备及备件。办案机构经多轮研讨和专家论证,认定其行为违反《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一款,对当事人作出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和县查处“汉源花椒”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侵权案

2026年4月2日,和县市场监管局对马鞍山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执法检查,发现其“××牌花椒油”标注“汉源花椒”地理标志字样。该公司花椒原料采购自外地非汉源产区,也未取得权利人汉源县花椒产业发展中心授权,该中心复函确认未授权。截至调查时已生产涉案花椒油380瓶,违法经营额5160元,现场查获侵权标签6580张。2026年5月18日,和县市场监管局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责令其立即停止侵权,没收侵权标签6580张,罚款6000元。

案例四:含山维权援助中心三年帮扶跨省商标维权

2024年3月,含山县某油脂有限公司反映其注册商标产品在江苏省海安市多家超市被批量仿冒,侵权主体达20余家,企业自主异地维权长期停滞。含山县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主动对接海安市市场监管局,开展线索移送、联合核查、异地取证,2025年12月依法对21家侵权经营户作出行政处罚;同时建立三年全程跟踪服务机制,提供公益性法律咨询和程序协助,并引导企业提起民事诉讼。2026年法院判决侵权方赔偿10万元,判决已生效。

案例五:含山人民调解柔性化解社徽标识侵权纠纷

2026年4月3日,含山县供销社向含山县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反映县内某特产店未经申请和书面授权,擅自将供销社社徽标识印在店铺门头用于经营宣传。含山县市场监管局联合环峰市场监管所现场核查固定证据,采用以案释法、平等协商的方式调处,推动县供销社明确经营准入标准:商户诚信经营、货真价实,主营含山绿茶、含山大米、含山芝麻油及本地老字号、非遗特色农产品方可受理授权申请。最终双方达成一致,纠纷圆满化解。

信息来源:马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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