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件基本情况安徽省人民政府于2026年4月29日印发《安徽省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文件于2026年8月5日公开发布,各市、县人民政府及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需贯彻落实。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政府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5〕1号)等规定,结合安徽省实际制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解释工作由省财政厅承担。 基金类型与设立审批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基金,是指安徽省各地政府通过预算安排,单独出资或与社会资本共同出资设立,采用股权投资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投资基金,分为产业投资类和创业投资类两类:前者支持传统产业优化提升、新兴产业发展壮大和未来产业前瞻布局;后者支持科技创新,着力投早、投小、投长期、投硬科技。 设立方面,省级、各市政府出资设立的基金应报同级政府批准;县级政府应严格控制新设政府投资基金,财力较好、具备资源禀赋的县(市、区)确需发起设立的,应报市政府审批。各市辖区内设立的政府投资基金,由市财政局统一向省财政厅备案。各地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除上述情形外,不得以财政拨款或自有收入新设基金。办法明确不以招商引资为目的设立政府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通过公开遴选、招标、磋商、商务谈判等市场化方式确定,管理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基金的出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认缴规模的1%。产业投资类基金存续期可放宽至15年;创业投资类基金可适当提高政府出资比例、放宽存续期至20年、延长绩效考评周期至3—5年。 出资与运作管理政府出资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不得硬性要求下级政府为基金配套出资;未足额保障“三保”、政府债务还本付息等必保支出的地区,不得安排政府出资预算。首期出资原则上应在监管备案后3个月内到位;社会资金3个月内未实缴到位的由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6个月内未到位的由业务主管部门约谈管理人,1年内未到位的政府出资部分按程序收回。 政府部门不得以行政手段干预基金日常管理事务和具体项目投资决策。绩效考评重点关注政策目标综合实现情况,不以盈利为单一目的,考评结果与政府后续出资、管理费收取、超额收益分配和管理人选聘等挂钩。办法同时建立以尽职合规责任豁免为核心的容错机制:投资项目出现损失,如依法依规履行决策程序、勤勉尽责且未牟取非法利益,免予追究相关单位及个人的责任。 退出与风险防控基金管理人是政府投资基金退出的第一责任人。办法规定了政府出资可选择提前退出的若干情形,包括基金组建方案批准后超过1年未完成监管备案、政府出资拨付到基金账户1年以上未开展投资业务、投资领域和方向不符合政策目标等。基金存续期届满后组织清算,归属政府出资部分的本金和收益按财政预算和国库管理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 风险防控方面,除基于流动性管理需要的低风险理财外,政府投资基金不得从事担保、抵押、委托贷款,不得投资公开交易类股票(证监会允许的方式除外)、期货、房地产、评级AAA以下企业债等业务,不得向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吸收存款或提供贷款资金拆借,不得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对外投资。各地政府不得违法违规举债融资出资,不得新增政府隐性债务。省财政厅牵头建设全省政府投资基金管理信息系统,统筹审批备案、产权登记、信息统计等工作。 与马鞍山的关系按办法规定,马鞍山市政府出资设立的基金须报市政府批准,市辖区基金由市财政局统一向省财政厅备案,县级设立须报市政府审批,财政、发展改革、审计、证监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履行出资人、信用建设、审计监督和协同监管职责,办法实施前设立且仍存续的存量基金可按经批准的组建方案继续执行。 信息来源:信用中国(安徽·马鞍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