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职时单位未通知启用竞业限制协议,协议是否无效2026年7月24日,马鞍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政策解读,回应了一个不少离职劳动者关心的问题:离职时用人单位未通知启用竞业限制协议,是否可以把协议视为无效。 解答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该条款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据此,人社部门的结论是:用人单位是否通知启用竞业限制协议,并不是竞业限制协议有效的法定前提条件。也就是说,不能仅以单位未通知启用为由,直接认定协议无效。 对于马鞍山在职或准备离职的劳动者而言,签署含有竞业限制条款的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后,该条款的效力判断应以法律规定为准,而不取决于单位是否另行通知启用。若对自身协议的效力或经济补偿有疑问,可结合协议约定条款对照上述法律规定进行判断,或向人社部门咨询。 信息来源:马鞍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