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务出行中的三条纪律红线2026年7月23日,中共马鞍山市纪律检查委员会、马鞍山市监察委员会通过'明纪释法'专栏,结合《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五条和典型案例,对公款旅游的三种常见变相情形作出解读。文章指出,公务出行必须公私分明,每一笔经费、每一段行程都只能用于履职尽责,考察调研、学习培训不能成为游山玩水的幌子。 情形一:借'考察调研'之名游览景点《条例》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公款旅游或者以学习培训、考察调研、职工疗养等为名变相公款旅游,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文章给出的典型案例中,某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负责人余某两次组织工作人员赴外地'考察调研',其间违规安排多处景点游览,统一调度车辆、聘请导游、购买门票、安排用餐,两次考察因游览产生的费用共计2万余元均纳入考察经费公款报销。经查,该'考察调研'并无实质公务内容,余某最终受到党纪处分,相关人员被责令退赔违规旅游费用。 文章分析,区分正常公务行为和变相公款旅游,核心看行程的'重心'在哪里:如果考察调研只是蜻蜓点水走过场,景点打卡却排得满满当当,就属于'公务搭台、旅游唱戏'的违规行为。 情形二:压缩公务行程去景区,门票自付也算违规典型案例中,某市直单位负责人王某带队一行四人前往邻市开展为期四天的调研,到达后擅自压缩既定行程,仅用一天半走完调研点,剩余两天半用于游览风景。其间王某等人自行支付了景区门票和索道费用,但返程后仍按四天调研时间全额报销景区逗留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等共计5500余元。最终王某受到党纪处分,其他人受到相应处理,违规报销及领取的差旅费用被责令退赔。 文章指出,《条例》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制的'改变公务行程'并不只包括临时绕道、提前出发或推迟返程,压缩工作时间、为游览景区留出空当同样触碰红线。判断的关键在于两点:既定行程改没改、公家经费占没占。自掏腰包买门票,遮不住住宿费、伙食费由公款承担的实质。 情形三:参加下属企业组织的考察顺带旅游典型案例中,某国有企业负责人李某带队参加所属子公司组织的考察活动,子公司负责人张某顺路安排李某等人前往周边景区游览,并由子公司承担车辆、住宿、餐饮及部分景区费用。李某认为开支没有从自己所在企业报销、游览又是子公司主动安排,属于'客随主便'。最终李某受到党纪处分,相关费用被责令退赔,子公司组织安排公款旅游的责任人员也被依规依纪追究责任。 文章强调,下属企业的资金同样是公款,费用出处变了,改变不了'慷公家之慨、为私欲买单'的违纪实质。面对下属单位安排的'考察游玩'邀约,党员干部应多问一句'行程合不合规',多想一下'人家图什么'。 共同要点三种情形的共性是:不论用考察培训名义包装、以自付门票辩解,还是让下属单位买单,只要行程偏离公务、公款承担了个人游览开销,都属于违纪。按照《条例》处分规定,情节较轻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情节较重者撤销党内职务或留党察看,情节严重者开除党籍,违规费用均须退赔。 信息来源:中共马鞍山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马鞍山市监察委员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