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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修订

2026-7-8 15:13| 发布者: 顺手提醒下| 查看: 6| 评论: 0|原作者: 顺手提醒下|来自: 信用中国(安徽·马鞍山)

摘要: 政策出台背景 2012年,安徽省政府办公厅出台《安徽省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近年来食品安全监管形势不断变化,《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中发〔2019〕17号)、《国务院食安委关于推动建立生产经营单位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内部报告奖励机制的意见》(食安委发〔2025〕4号)等文件均对完善食品安全投诉举报机制提出明确要求,原暂行办法已难以适应实际工作需要。省政府办公厅据此印发《安徽省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皖政办秘〔2025〕56号),
安徽省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修订

政策出台背景

2012年,安徽省政府办公厅出台《安徽省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近年来食品安全监管形势不断变化,《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中发〔2019〕17号)、《国务院食安委关于推动建立生产经营单位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内部报告奖励机制的意见》(食安委发〔2025〕4号)等文件均对完善食品安全投诉举报机制提出明确要求,原暂行办法已难以适应实际工作需要。省政府办公厅据此印发《安徽省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皖政办秘〔2025〕56号),共6章26条,对举报奖励原则、情形、标准、程序、监督管理等作出进一步规范。

修订的主要内容

受理部门扩围。根据食品安全全链条监管需求,增加教育、民政、林业、粮食和储备、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城市管理、邮政等作为举报奖励受理单位,实现监管环节全覆盖。

资金管理调整。举报奖励资金的预算、审定及管理职责由财政部门调整至设在市场监管部门的食品安全统筹协调机构,简化资金审批使用流程。

奖励情形整合。整合原暂行办法的奖励情形,新增“校园餐”“养老餐”和进出口食品安全等重点领域奖励情形,并明确不予奖励的具体情形。

门槛与上限调整。奖励门槛由罚没款入库金额1000元调整为5000元;单次举报奖励金额最高由不超过20万元调整为不超过30万元。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内部人员举报的,按两倍标准给予奖励。

政策衔接与实施期限。同时符合本办法与食品安全领域其他举报奖励规定的,按更有利于举报人原则执行。《办法》施行有效期为5年。

对马鞍山居民的意义

该办法在全省范围施行,马鞍山居民遇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特别是涉及校园餐、养老餐等重点领域的问题,可按办法规定向相应受理部门举报,符合条件的可获得奖励。

信息来源:信用中国(安徽·马鞍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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