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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次修订公布 2026年9月20日起施行

2026-8-21 14:54| 发布者: 路口等绿灯| 查看: 5| 评论: 0|原作者: 路口等绿灯|来自: 马鞍山市司法局

摘要: 修订决定已公布,9月20日起施行 《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以国务院令第844号公布。该决定于2026年7月31日国务院第93次常务会议通过,2026年8月10日公布,自2026年9月20日起施行。这是该条例自2002年、2019年之后的第三次修订,条例全文已根据决定重新公布。 缴存职工最关心的提取变化 修订后的第二十四条列出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的情形:支付房租;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偿还购房贷款本息;装修自住住房;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次修订公布 2026年9月20日起施行

修订决定已公布,9月20日起施行

《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以国务院令第844号公布。该决定于2026年7月31日国务院第93次常务会议通过,2026年8月10日公布,自2026年9月20日起施行。这是该条例自2002年、2019年之后的第三次修订,条例全文已根据决定重新公布。

缴存职工最关心的提取变化

修订后的第二十四条列出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的情形:支付房租;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偿还购房贷款本息;装修自住住房;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离休、退休;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出境定居;国务院批准的其他住房消费情形。其中装修自住住房和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属于本次修订新增列明的情形。

按第六、七、八项(离退休、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终止劳动关系、出境定居)提取的,可以同时注销账户。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余额。

办理时限明确

提取方面,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贷款方面,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缴存比例与灵活就业人员缴存

第十八条规定,职工和单位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不得高于国家规定的最高缴存比例;具体缴存比例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订,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新增的第四十九条规定,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按规定享受相应政策支持,具体办法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

异地办理与信用管理

新增第三十一条要求加强数字化、智能化建设,实现住房公积金缴存记录等在全国范围内互信互认,推动转移接续、异地贷款等业务便捷高效办理。新增第三十八条规定管理中心应建立全面完整准确的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违规处罚加重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违法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责令限期退回,3年内不得提取或使用公积金贷款;违法获得贷款的,责令限期返还,5年内不得提取或使用公积金贷款。单位不办理缴存登记或不为职工设立账户、逾期不办理的,罚款幅度提高为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

信息来源:马鞍山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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