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三起典型案例的基本事实2026年3月10日,郑蒲港新区应急管理局对安徽某某精密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厂房东侧焊接区域作业人员张某某正在进行电焊作业。执法人员通过应急管理部官方系统核查,未查到其有效特种作业操作证,其持有的仅为技能鉴定中心培训证明,不属于法定特种作业操作证。2026年3月17日,当涂县应急管理局在同一天检查中发现两起同类问题:某某智能仓储装备有限公司一名员工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进行电焊动火作业;马鞍山某某金属制品科技有限公司除无证电焊作业外,喷粉区域还未建立并张贴粉尘清扫制度,现场粉尘堆积厚度超过1毫米,被认定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处罚依据与结果三起案例均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关于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的规定。案例一和案例二分别依据第九十七条第七项,并参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各处罚款人民币一万元。案例三同时违反《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一条第十项,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第一百零二条合并处以罚款人民币二万元。 对本地企业的警示意义从执法核查方式看,执法人员直接通过应急管理部官方系统核验证书真伪,技能培训证明不能替代法定特种作业操作证。涉及电焊等动火作业的企业应核验作业人员的有效操作证;存在喷粉等粉尘作业环节的企业,需建立并张贴粉尘清扫制度,控制现场粉尘堆积,避免被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信息来源:马鞍山市应急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