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马鞍山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马金委〔2025〕6号)已于2025年7月25日经马鞍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五届三次会议审议通过,2025年7月28日印发,自2025年8月1日起实施。原《马鞍山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马金管[2020]14号)同时废止。 适用范围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提取,是指单位缴存职工(不含灵活就业人员)按规定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行为,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全市提取管理工作,并授权县管理部、办事处及便民服务网点办理提取业务。提取的金融业务由管理中心委托经管委会确定的经办银行办理。 十类可提取情形
其中符合购房、偿还贷款本息、租房、增设电梯、重大疾病五类情形的,可同时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职工尚未还清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住房公积金应优先用于偿还贷款本息。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其账户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 提取额度规定
退休、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终止劳动关系、出境定居、封存满6个月未异地缴存以及死亡继承等情形,可提取本人账户全部余额并注销个人账户;其他情形按规定额度提取,不得销户。 需要准备的材料申请提取时应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和Ⅰ类银行结算账户,并按情形提供相关材料:购买商品房、拆迁安置房、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提供商品房备案合同(含网备确认单)、购房发票;购买二手房的,提供过户后的不动产登记证书、购房全额发票、契税完税凭证。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房屋不动产权证书、C级或D级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大修)、旧房翻建许可证、工程预决算报告及费用发票。离休退休的,单位办理账户封存手续后可提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出境定居的,提供本人护照、公安部门户口注销材料。偿还商业性住房贷款本息的,首次提取提供贷(借)款合同(或个人信用报告)和加盖银行章的还款流水清单,再次提取提供加盖银行印章的还款流水清单;偿还组合贷款的,提供加盖银行印章的商业贷款还款流水清单;偿还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无需提供上述材料。封存满6个月未异地缴存的,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增设电梯的,提供竣工验收合格材料及政府补贴费用材料。重大疾病的,提供医院诊断证明(病历或出院小结等)、治疗费用清单、医保报销后的结算单。死亡继承的,提供合法有效的相关法律文书。 办理渠道与时限职工可持提取材料到管理中心业务办理窗口申请,也可通过“马鞍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微信服务号、皖事通等线上渠道办理。受理后可现场审核的当场办结;不能现场审核的,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或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对审核有异议的,可提出复核申请,管理中心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终审意见。准予提取的金额直接转入职工本人(死亡情形下为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Ⅰ类银行结算账户。 监督与责任缴存职工以欺骗手段提取公积金的,一经查实,通报所在单位处理;中介机构协助骗提的,将向相关管理部门报送失信信息实施联合惩戒,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部门。本办法由马鞍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自2025年8月1日起实施。 信息来源:马鞍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