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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2025年8月1日起施行 购房租房增设电梯等十类情形可提取

2025-7-30 12:07| 发布者: 顺手提醒下| 查看: 7| 评论: 0|原作者: 顺手提醒下|来自: 马鞍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摘要: 《马鞍山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马金委〔2025〕6号)已于2025年7月25日经马鞍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五届三次会议审议通过,2025年7月28日印发,自2025年8月1日起实施。原《马鞍山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马金管[2020]14号)同时废止。 适用范围 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提取,是指单位缴存职工(不含灵活就业人员)按规定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行为,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全市提取管理工作,并授权县管理
马鞍山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2025年8月1日起施行 购房租房增设电梯等十类情形可提取

《马鞍山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马金委〔2025〕6号)已于2025年7月25日经马鞍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五届三次会议审议通过,2025年7月28日印发,自2025年8月1日起实施。原《马鞍山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马金管[2020]14号)同时废止。

适用范围

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提取,是指单位缴存职工(不含灵活就业人员)按规定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行为,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全市提取管理工作,并授权县管理部、办事处及便民服务网点办理提取业务。提取的金融业务由管理中心委托经管委会确定的经办银行办理。

十类可提取情形

  •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 离休、退休的;
  •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 出境定居的;
  • 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 无房职工租房自住的;
  • 账户封存满6个月并未在异地继续缴存的;
  • 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的;
  • 职工本人或配偶、子女患有重大疾病(参照市医保规定的病种),或家庭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受到严重影响的;
  • 符合上级规定或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根据需要确定的其他情形。

其中符合购房、偿还贷款本息、租房、增设电梯、重大疾病五类情形的,可同时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职工尚未还清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住房公积金应优先用于偿还贷款本息。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其账户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

提取额度规定

  • 购买自住住房的,本人及配偶可提取一次,合计不超过所购住房总价款,且不超过提取当月个人账户余额。购房未办贷款、已提取的,不得再以原购房名义提取。
  • 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本人及配偶可提取一次,合计不得超过工程总价款。
  • 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本人及配偶每年可提取,每次不得超过当期偿还贷款本息金额,累计不得超过偿还贷款本息总额。
  • 本市无房职工租房自住的,本人及配偶每年可提取,每次不得超过规定允许的额度。
  • 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的,工程验收合格后本人及配偶可提取一次,额度不得超过增设电梯费用扣除政府补贴后的个人分摊金额。
  • 因重大疾病或突发事件提取的,额度不得超过医疗费用报销后个人承担部分。

退休、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终止劳动关系、出境定居、封存满6个月未异地缴存以及死亡继承等情形,可提取本人账户全部余额并注销个人账户;其他情形按规定额度提取,不得销户。

需要准备的材料

申请提取时应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和Ⅰ类银行结算账户,并按情形提供相关材料:购买商品房、拆迁安置房、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提供商品房备案合同(含网备确认单)、购房发票;购买二手房的,提供过户后的不动产登记证书、购房全额发票、契税完税凭证。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房屋不动产权证书、C级或D级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大修)、旧房翻建许可证、工程预决算报告及费用发票。离休退休的,单位办理账户封存手续后可提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出境定居的,提供本人护照、公安部门户口注销材料。偿还商业性住房贷款本息的,首次提取提供贷(借)款合同(或个人信用报告)和加盖银行章的还款流水清单,再次提取提供加盖银行印章的还款流水清单;偿还组合贷款的,提供加盖银行印章的商业贷款还款流水清单;偿还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无需提供上述材料。封存满6个月未异地缴存的,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增设电梯的,提供竣工验收合格材料及政府补贴费用材料。重大疾病的,提供医院诊断证明(病历或出院小结等)、治疗费用清单、医保报销后的结算单。死亡继承的,提供合法有效的相关法律文书。

办理渠道与时限

职工可持提取材料到管理中心业务办理窗口申请,也可通过“马鞍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微信服务号、皖事通等线上渠道办理。受理后可现场审核的当场办结;不能现场审核的,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或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对审核有异议的,可提出复核申请,管理中心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终审意见。准予提取的金额直接转入职工本人(死亡情形下为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Ⅰ类银行结算账户。

监督与责任

缴存职工以欺骗手段提取公积金的,一经查实,通报所在单位处理;中介机构协助骗提的,将向相关管理部门报送失信信息实施联合惩戒,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部门。本办法由马鞍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自2025年8月1日起实施。

信息来源:马鞍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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