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马鞍山市院前医疗急救条例》于2023年12月13日经马鞍山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并经2024年3月28日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这是长三角地区首部地级市院前医疗急救法规,马鞍山市紧急救援中心曾以图解形式对条例内容进行解读。 政府责任与经费保障条例规定,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的领导,将院前医疗急救事业纳入本级卫生健康事业发展规划,将院前医疗急救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健全和完善财政保障机制,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需求相适应的院前医疗急救保障体系。卫生健康管理部门是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院前医疗急救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急救站布局急救站布局规划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根据区域服务人口、服务半径、交通状况和急救需求等因素制定。条例明确,城区服务半径五公里范围内至少设置一个急救站,其他区域服务半径十五公里范围内设置一个急救站。市、县(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区(园区)管委会负责本区域内急救站及相关设施建设,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财政等方式予以保障。 人员管理要求院前医疗急救人员应当接受市紧急救援中心的培训,经考核合格后开展院前医疗急救服务。院前医疗急救人员应当相对固定,穿着统一的急救服装。执业助理医师在执业医师的指导下可以开展院前医疗急救工作。在队伍建设方面,条例要求市、县(区)人民政府加强院前医疗急救人员队伍建设,市卫生健康管理部门会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制定院前医疗急救人员引进、培养和职业发展规划,并推动市紧急救援中心与医疗机构建立合作。 信息来源:马鞍山市人民医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