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条例的由来与施行时间《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于2023年12月29日经国务院第22次常务会议通过,2024年1月12日以国务院令第772号公布,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同时废止。马鞍山市档案馆官网于2024年2月6日发布了条例全文。 与居民查档有关的利用规则条例第四章规定,国家档案馆应当分期分批向社会开放档案,并同时公布开放档案的目录。档案馆可以通过阅览、复制和摘录等形式依法提供档案利用,并应明确利用的条件、范围和程序,在利用接待场所和官方网站公布相关信息,推进查询利用服务线上线下融合。 利用国家档案馆保管的未开放档案,须经保管该档案的国家档案馆同意,必要时还需征得档案形成单位或移交单位同意。档案馆提供社会利用的档案应逐步以复制件代替原件;数字、缩微等复制形式的档案复制件,载有档案保管单位签章标识的,具有与原件同等的效力。 公布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有明确限制:保存在档案馆的由档案馆公布,必要时征得形成或移交单位同意;利用国家所有档案的单位和个人,未经档案馆或有关单位同意,无权公布档案。 档案移交与分级管理条例规定,国家档案馆馆藏的永久保管档案分一、二、三级管理。属于中央级和省级、设区的市级国家档案馆接收范围的档案,移交单位应自档案形成之日起满二十年移交;属于县级国家档案馆接收范围的,满十年移交。专业性较强或需保密的档案,经同级档案主管部门检查和同意,可以延长移交期限;已撤销单位的档案可以提前移交。 出境限制与捐献鼓励一级档案严禁出境,二级档案出境须经国家档案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其他确需出境的档案或复制件,须按管理权限报档案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海关凭批准文件查验放行。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将属于其所有、对国家和社会具有重要保存价值的档案捐献给国家档案馆,国家档案馆应维护捐献者的合法权益。 信息化与监督责任条例要求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推进电子档案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定期向档案馆移交电子档案;档案馆接收电子档案时应进行真实性、完整性、可用性和安全性检测,并积极建设数字档案馆。档案主管部门对涉嫌档案违法的线索应及时依法调查处理,侵占挪用国家档案馆馆舍、拒不归档或拒不移交档案等行为将被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 信息来源:马鞍山市档案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