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于2017年11月4日经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共六章55条。马鞍山市图书馆在其官方渠道发布了该法全文。这部法律明确了公共图书馆的设立、运行、服务规范和法律责任,是马鞍山市民使用图书馆服务时可以直接对照的依据。 公共图书馆必须免费提供哪些服务按照该法第三十三条,公共图书馆应当按照平等、开放、共享的要求向社会公众提供服务,并免费提供四类服务:文献信息查询、借阅;阅览室、自习室等公共空间设施场地开放;公益性讲座、阅读推广、培训、展览;国家规定的其他免费服务项目。法律同时规定,公共图书馆对应当免费提供的服务收费或者变相收费的,由价格主管部门给予处罚。 在开放时间上,第三十八条规定公共图书馆应当通过其网站或者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告本馆的服务内容、开放时间、借阅规则等;因故闭馆或者更改开放时间的,除遇不可抗力外,应当提前公告。公共图书馆在公休日应当开放,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应当有开放时间。 对不同人群的专门安排第三十四条规定,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应当设置少年儿童阅览区域,配备相应的专业人员,开展面向少年儿童的阅读指导和社会教育活动,并为学校开展有关课外活动提供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单独设立少年儿童图书馆。同时应当考虑老年人、残疾人等群体的特点,积极创造条件,提供适合其需要的文献信息、无障碍设施设备和服务。 第三十七条规定,公共图书馆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内容不适宜的文献信息。 借阅中的读者义务和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规定,读者应当遵守公共图书馆的相关规定,自觉维护公共图书馆秩序,爱护文献信息、设施设备,合法利用文献信息;借阅文献信息的,应当按照规定时限归还。对破坏文献信息、设施设备或者扰乱秩序的,工作人员有权劝阻、制止;经劝阻、制止无效的,公共图书馆可以停止为其提供服务。第五十三条进一步规定,损坏文献信息、设施设备或者未按规定时限归还所借文献信息,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第四十三条规定公共图书馆应当妥善保护读者的个人信息、借阅信息以及其他可能涉及读者隐私的信息,不得出售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向他人提供。 城乡服务和总分馆制第三十一条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建立以县级公共图书馆为总馆,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村(社区)图书室等为分馆或者基层服务点的总分馆制,完善数字化、网络化服务体系和配送体系,实现通借通还,促进公共图书馆服务向城乡基层延伸。第十四条规定,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利用乡镇(街道)和村(社区)的综合服务设施设立图书室,服务城乡居民。 第四十条还规定,国家构建标准统一、互联互通的公共图书馆数字服务网络;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应当加强数字资源建设,建立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文献信息共享平台。 读者监督与反馈渠道第四十二条规定,公共图书馆应当改善服务条件、提高服务水平,定期公告服务开展情况,听取读者意见,建立投诉渠道,完善反馈机制,接受社会监督。第四十七条规定,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公共图书馆服务规范并对服务质量和水平进行考核,考核应当吸收社会公众参与,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并作为对图书馆给予补贴或者奖励等的依据。 对于在马鞍山使用图书馆服务的读者来说,该法提供了判断自己能够免费获得哪些服务、遇到收费或服务问题时可以依据什么反馈的明确标准,可作为长期查阅的政策参考。 信息来源:马鞍山市图书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