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相关规定,马鞍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布公告,因无法收回特定不动产权证书,现依法对该证书予以作废。 作废证书详细信息
公告依据本次证书作废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执行。该条款明确了不动产登记机构在无法收回原不动产权证书时的处理程序,确保不动产登记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相关说明不动产证书是权利人享有不动产物权的法定凭证,证书作废后将影响相关产权的登记效力。相关权利人如有疑问,建议及时咨询马鞍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了解具体情况。 信息来源:马鞍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