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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处分法:主动避免损失可从轻处理

2026-8-1 10:53| 发布者: 顺手提醒下| 查看: 5| 评论: 0|原作者: 顺手提醒下|来自: 中共马鞍山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马鞍山市监察委员会

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一条第四项规定,公职人员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挽回损失或者消除不良影响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这一规定体现了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 从轻与减轻处分的区别 从轻处分是指在法定处分幅度内给予较轻的处理;减轻处分则是在法定处分幅度外,减轻一档给予处分。两种情况下都可能对公职人员产生更有利的结果。 三种情形的具体含义 有效避免:在危害结果发生前,主动采取积极措施防止结果产生 挽回损失:在违法行为造成损失后,主动采取措施弥补损失 消除不良
政务处分法:主动避免损失可从轻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一条第四项规定,公职人员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挽回损失或者消除不良影响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这一规定体现了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

从轻与减轻处分的区别

从轻处分是指在法定处分幅度内给予较轻的处理;减轻处分则是在法定处分幅度外,减轻一档给予处分。两种情况下都可能对公职人员产生更有利的结果。

三种情形的具体含义

  • 有效避免:在危害结果发生前,主动采取积极措施防止结果产生
  • 挽回损失:在违法行为造成损失后,主动采取措施弥补损失
  • 消除不良影响:在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后,主动采取补救措施消除影响

相关规定的一致性

这一原则在其他法规中也有体现。《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七条第四项和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第十一条第四项都有类似规定,体现了对主动纠错行为的鼓励。

信息来源:中共马鞍山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马鞍山市监察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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