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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金委〔2026〕2号:马鞍山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4月起施行 含缴存比例与基数规定

2026-4-1 10:18| 发布者: 路口等绿灯| 查看: 7| 评论: 0|原作者: 路口等绿灯|来自: 马鞍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摘要: 办法出台背景 2026年3月28日,马鞍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召开五届五次会议,审议通过《马鞍山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并于2026年3月30日以马金委〔2026〕2号文件印发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单位缴存登记、个人账户设立、缴存基数调整、缴存比例调整、转移、封存、启封、汇缴、补缴等归集管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全市归集管理,并授权含山、和县、当涂管理部分别负责三县行政区域内的归集管理。 哪些人要缴、哪些人可缴 本市
马金委〔2026〕2号:马鞍山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4月起施行 含缴存比例与基数规定

办法出台背景

2026年3月28日,马鞍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召开五届五次会议,审议通过《马鞍山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并于2026年3月30日以马金委〔2026〕2号文件印发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单位缴存登记、个人账户设立、缴存基数调整、缴存比例调整、转移、封存、启封、汇缴、补缴等归集管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全市归集管理,并授权含山、和县、当涂管理部分别负责三县行政区域内的归集管理。

哪些人要缴、哪些人可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社会团体、驻本市军队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应当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指与单位形成劳动关系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在岗人员。与本市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港、澳、台人员和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籍人员可按本办法缴存。本市年满18周岁且未达法定退休年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体经营者、新就业形态人员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参照相关规定自愿缴存。

缴存基数和比例

职工缴存基数为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按国家统计局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核定。基数不得高于统计部门公布的本市城镇非私营单位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3倍,不得低于本市上年最低工资标准。缴存基数每年核定一次,每年1月1日起执行新基数。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比例均不低于5%、不高于12%,同一单位职工比例应一致,单位与职工比例也应一致。月缴存额一经确定,年度内不予调整,上年度新录用人员转正定级的除外。新参加工作职工从第二个月开始缴存,基数为当月工资;新调入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

登记、汇缴与账户管理时限

新设立单位应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办理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职工设立账户。单位录用职工的,应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办理缴存登记及账户设立或转移。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破产的,应自发生之日起30日内办理注销登记,并为职工办理封存、转移。职工缴存的公积金由单位每月从工资中代扣代缴,单位应于每月发放工资之日起5日内,通过线上线下平台或代办点汇缴至专户。结算年度为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每年6月30日按国家规定利率结息并计入个人账户。

困难单位降比缓缴

连续两年亏损、正常缴存有困难的单位,可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须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报公积金中心审批。经济效益好转后,降低比例的单位可再提高比例,缓缴单位应及时补缴。少缴、逾期缴存、缓缴以及因基数或比例上调产生的差额,单位应为职工办理补缴。

封存与转移

职工与单位中断工资关系的,个人账户应封存,单位应在30日内办理,涵盖停薪留职、调动未转移、辞职辞退后未再就业等情形。封存职工与原单位恢复劳动关系续缴的,原单位应办理启封。职工与本市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被本市新单位录用的,新单位应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办理转入。与异地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在异地稳定缴存半年以上的,可向异地公积金中心申请,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转移本市缴存的公积金。

监督与责任

公积金中心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开展全市制度实施情况检查,对建缴欠缴情况通报并接受社会监督。单位不办理缴存登记或不为职工设立账户的,责令限期办理,逾期按规定处罚;逾期不缴或少缴的,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办法由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

信息来源:马鞍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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