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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望法院通报两起醉驾判决:摩托车醉驾与临检换座均被追刑责

2026-8-28 15:13| 发布者: 顺手提醒下| 查看: 6| 评论: 0|原作者: 顺手提醒下|来自: 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政府

摘要: 酒驾与醉驾的判定标准 根据《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规定,饮酒驾驶是指血液中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醉酒驾驶是指血液中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判断的基本原则是血液中酒精含量,不论喝了多少、隔了多久,一旦超过规定范围就会被判定为饮酒驾驶或醉酒驾驶。 案例一:无证醉驾摩托车同样入罪 不少人误以为酒驾只针对汽车,酒后骑摩托车不担刑责,这是典型的法律误区。摩托车属于机动车,适用酒驾醉驾统一
博望法院通报两起醉驾判决:摩托车醉驾与临检换座均被追刑责

酒驾与醉驾的判定标准

根据《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规定,饮酒驾驶是指血液中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醉酒驾驶是指血液中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判断的基本原则是血液中酒精含量,不论喝了多少、隔了多久,一旦超过规定范围就会被判定为饮酒驾驶或醉酒驾驶。

案例一:无证醉驾摩托车同样入罪

不少人误以为酒驾只针对汽车,酒后骑摩托车不担刑责,这是典型的法律误区。摩托车属于机动车,适用酒驾醉驾统一处罚标准。博望法院近期审理一起危险驾驶案件:张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醉酒驾驶一辆普通二轮燃油摩托车,途中被警方查获,经抽血检验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9.5mg/100ml,属醉酒驾驶。最终张某被认定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案例二:临检换座躲避检查被从重处罚

部分驾驶人酒驾后遇到交警检查,会与副驾乘客调换位置企图蒙混过关,但路面监控、行车轨迹、车辆指纹痕迹均可固定证据。江某饮酒后驾驶车辆,为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与副驾同行人员交换位置,被执勤民警查获后承认了逃避检查的事实。经检验,江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1.9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博望法院考虑其逃避检查的情形对其从重处罚,综合认罪认罚及坦白等量刑情节,最终认定江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千元。

法官提醒

醉酒驾驶是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刑事违法行为。醉驾会严重削弱驾驶人判断力、专注力和应急反应能力,极易诱发恶性交通事故。摩托车酒驾、换座避查等方式均触犯刑法,只要醉驾驾车上路,都会构成危险驾驶罪。请自觉摒弃侥幸心理,严守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的底线。

信息来源: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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