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件基本情况2026年8月3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修订后的《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该办法最早于2015年8月9日经中共中央批准并发布,2026年7月9日经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修订。中办、国办同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适用范围办法适用于县级以上地方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领导成员,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领导成员,以及上列部门有关机构领导人员的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乡镇(街道)、事业单位、各类开发区领导成员,国有企业及其内设机构、所属企业领导人员的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参照本办法执行。 追责原则与情形责任追究坚持三项原则:党政同责、失职追责;依规依法、精准有效;严肃问责、终身追究。办法分别规定了应当追究地方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有关领导成员、地方政府有关部门领导成员责任的具体情形,包括贯彻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决策部署不力、违反生态环境保护法规盲目决策、发生严重环境污染和重大生态破坏事件、对督察审计指出问题敷衍整改、虚假整改等。领导干部利用职务影响不配合督察、干预司法、插手建设项目、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行为也在追责之列。 追责方式与程序追责可采取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党纪政务处分等方式,可单独使用也可依规合并使用;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有关机关依法处理。政府部门发现问题必须依法调查,重大或跨区域、跨流域、跨部门的复杂问题可以提级调查。需要追究领导干部责任的材料按干部管理权限移送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责任追究情况一般应当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 终身追究与救济程序办法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对政绩观偏差、违背新发展理念和高质量发展要求造成生态环境严重破坏的,不论责任人是否已调离、转岗、提拔、离职或者退休,都必须严肃追究责任。受到责任追究的领导干部对决定不服的,可按规定申请复审、复核或提出申诉;复审、复核或申诉期间不停止决定执行,且不因申诉被加重追责。正在接受审查调查的领导干部,在作出处理处分决定前不得提拔职务、晋升职级或者进一步使用。 施行安排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中央组织部商中央纪委国家监委解释。 信息来源:中共马鞍山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马鞍山市监察委员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