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7-25 05:53| 发布者: 顺手提醒下| 查看: 5| 评论: 0|原作者: 顺手提醒下|来自: 中共马鞍山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马鞍山市监察委员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一条规定,有七种情形可以从轻或者减轻给予政务处分,其中第一种情形就是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政务处分的违法行为的情形。
政务处分法中的'主动交代',具体是指涉嫌违法的公职人员在有关机关初核前交代自己应受政务处分的问题,或者在有关机关初核和立案审查调查其问题期间交代有关机关未掌握的问题。
对主动交代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处分,体现了以下几方面的考虑:
信息来源:中共马鞍山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马鞍山市监察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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