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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首次登记公告期内居民能做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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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8-18 15:57: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不动产首次登记公告是不动产登记机构在正式登记前向社会公开告知的法定程序,依据是《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像马鞍山经开区此次对银塘镇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公告,目的就是让可能相关的权利人在登记前有机会提出异议。
公告通常会写明异议期限、送达地址和受理机构。以本次公告为例,异议须在公告规定的十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送达指定分局,口头反映或逾期提交一般不产生程序效力。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登记机构将予以登记。
对村民和利害关系人来说,看到本村组或相邻地块出现在公告中,可以先核对坐落、权利人和权利类型是否与实际相符,再决定是否提交书面异议材料。
信息来源:马鞍山经济技术开发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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