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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登记机构无法收回原不动产权证书时,会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采取公告作废的方式处理。这是不动产登记中的法定程序,目的是让原证书失去法律效力,避免同一不动产上出现多重有效权属凭证。
公告作废通常发生在证书遗失、损坏、换发新证或原证无法交回等情形。登记机构通过正式公告告知社会公众,公告发布后原证书即不再具备权属证明效力。
以2026年9月9日马鞍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布的公告为例,马国用(2004)第25892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因无法收回被公告作废,涉及花山区团结村2-118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马鞍山居民如需核对自己名下不动产的权属状态,可关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布的同类公告,或在办理登记业务时以最新登记信息为准。
信息来源:马鞍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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