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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受理期限与一次性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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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8-5 16:32: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发生集体劳动人事争议时,仲裁程序的第一步是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申请。按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当事人集体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这一期限约束的是仲裁机构,便于当事人对程序进度形成预期。
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后,还有一项五日期限: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五日内,将仲裁庭组成人员、答辩期限、举证期限、开庭日期和地点等事项一次性通知当事人。也就是说,答辩、举证、开庭等关键安排会通过一次通知集中告知,而不是分散多次送达。
对马鞍山参与或关注集体劳动人事争议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来说,这两个五日期限是判断程序是否正常推进的依据。提交申请后五日内未收到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或受理后五日内未收到上述事项通知,都可以据此向仲裁委员会核对进度。此内容来自马鞍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的人社日课,原文依据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六十四条。
信息来源:马鞍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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