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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权证遗失后声明作废的办理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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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9-2 09:04: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什么是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声明
不动产权利人因保管不善遗失房地产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等权属证书时,可以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声明原证书作废。马鞍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是本地受理和发布此类声明的部门,声明通常以公告形式向社会公示。
声明的作用
声明作废的意义在于向社会公示原权证失去效力,防止他人持遗失证书办理事项。声明由权利人本人提出,声明人需对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公告发布后,原证书编号对应的权利证明即被宣告作废,权利人可据此继续办理补证或后续登记手续。
居民需要注意什么
普通居民看到此类声明无需采取任何行动,它的法律效力面向登记机构和相关交易方。对权利人而言,发现权证遗失后应尽快联系不动产登记部门,按规范提交声明和补办材料。日常保管权属证书时,建议将证书与身份材料分开存放,记录证书编号,一旦遗失便于及时声明和补办。
信息来源:马鞍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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