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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法典施行后,一批配套行政法规同步修改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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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8-14 17:29: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26年8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正式施行。为了让行政法规与新法典衔接一致,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了《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对涉及生态环境领域的行政法规做了一次集中清理。
这次清理的力度可以用两个数字概括:12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被修改,3部行政法规被整体废止。被修改的包括《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生态环境监测条例》等。修改主要解决两类问题:一是这些条例原来引用的法律,在8月15日法典施行当天废止了,所以要把引用的法律名称统一改成生态环境法典;二是条例中关于法律责任等具体事项的规定,如果与法典不一致,也要按法典作相应调整。
废止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被废止,国务院在决定中说明,这是为了更好适应高质量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的新要求。也就是说,今后处理陆源污染物损害海洋环境等问题,主要依据将是生态环境法典及现行有效的配套制度。
对包括马鞍山在内的各地企业和办事群众来说,理解这次调整的意义在于:生态环境领域的规则口径统一了。如果过去依据某部条例处理污染源普查、环境监测或海洋环境保护相关事务,今后需要对照生态环境法典和修改后的条文来理解和执行。查政策、看依据时,先确认所引法规是否在这批修改废止名单里,可以避免引用已经失效的规定。
信息来源:马鞍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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